有公眾認為東區裁判法院時任裁判官鄭紀航審理一宗涉及反修例示威的案件,立場偏頗、存有偏見且判刑不合理而作出投訴。司法機構昨於網頁公布調查結果,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均認為針對鄭官的投訴不成立。
涉及投訴的案件發生於2019年11月,男被告於西灣河示威現場,被搜出索帶和士巴拿等,鄭紀航裁定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成,判入勞教中心。投訴人不滿鄭官基於偏頗的立場和偏見,信納警員證人的證詞而拒納辯方的證供,亦在證據不足以合理地推論被告人有罪行所需的意圖的情況而將被告定罪,另外,判刑前更拒絶為被告索取感化令及青少年罪犯評核委員會報告,故判刑並不合理。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組成的專責法官小組經深入了解,及閱讀該案之定罪及判刑的口頭理由的錄音謄本,以及原訟法庭就針對定罪的上訴判案書後,認為鄭官在裁決時已分析警員證人和辯方證詞,並交代相關誠信的裁斷基礎;而上訴時,被告沒未以裁判官對證人誠信的裁斷犯錯或偏頗為上訴理據,而原訟法庭對此項裁斷亦沒有任何負面批評。至於定罪和判刑的投訴,就不屬於投訴司法人員司法行為的範疇,小組亦認為鄭官無原則性犯錯或判刑明顯過重,同時,被告人沒有就裁判官的量刑,以原則性犯錯或判刑明顯過重為理由提出上訴。
小組強調每宗針對司法行為的投訴,均會依循既定機制處理,亦按《法官行為指引》的準則是否構成偏頗。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及終審法官首席法官經仔細考慮專責法官小組擬備的調查報告後,同意有關投訴不成立。